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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数据权利配置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模式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发展,通过对权利客体作“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类型化区分,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符合数据要素性质、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规律的结构性权利体系。数据产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在权利配置实现上,于公共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公共数据的收集、产生、处理各个环节相关主体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权限和民事财产权利,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探索实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权机制;于企业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财产法上的权利,建立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于个人信息数据领域,应当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将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财产权益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正确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数据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到12周岁,如何妥当适用这一规定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平衡双向保护原则中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同时也为了使立法、司法保持逻辑自洽,采取“罪行+两个特定罪名说”解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范围具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重点考察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现、被害人的特殊性与人数、行为次数、犯罪地点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积极性因素,同时重视对其身心发育是否迟滞、成长环境是否存在严重缺失并由此导致人格缺陷,被害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等消极性因素的考察,从而综合判断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上,应将与侦查机关同级的检察院作为启动报请机关;采用逐级上报、层层审核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核准的方式;在报请核准期间,可以考虑将涉案低龄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在看守所设立的专门区域;同时,应当允许涉案低龄未成年人在报请核准期间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钭晓东: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跃进架空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制和最小必要原则,引发了虚假信息生成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迭代问题。传统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路径面临认知和结构困境,无法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新挑战。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强调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旨在通过识别、评估、分配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可以灵活、实用地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信息利用和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风险控制理念下,对告知同意规则和最小必要原则进行风险化解释与调试,并建立从预防到识别再到控制的虚假信息生成风险的全过程应对机制,以及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是当前的最优选择。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晗:完善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区块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区块链被迅速运用于更多领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发展与普及已成大势所趋。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自动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的特点,这让区块链技术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增大、个人信息难以被控制和被更正、用户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诠释区块链智能合约语境下的个人信息权,分析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撤销性、可追溯性等特征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够破解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困境,我们应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标准、构建多元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私钥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个人信息有效更改机制、增加预先承诺监管制度,以完善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以上依据《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政法论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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